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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眾反映有關本人2月19日在大潤發附近發生電瓶車事故認定問題。
事故大隊下線后與當事人進行了回訪,詳細解答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事實和依據,當事人表示滿意。
二、聽眾反映:駕駛電瓶車沒有必要必須戴頭盔
交警支隊副支隊長謝聞革下線后與當事群眾電話聯系,向其宣傳有關法律規定:2020年6月1日起,公安部交管局要求,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要戴頭盔,因為據統計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約80%為顱腦損傷致死,戴頭盔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人身安全。關于佩戴的頭盔也必須符合標準,必須是要有3C標志。要是駕駛電動自行車沒有佩戴頭盔,交警檢查時發現將于以查糾。另外,現行在街上行駛的電瓶車按照2019年4月15日出臺的非機動車輛標準,大部分都屬于機動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因此,為了大家的安全考慮,希望大家無論駕駛的時電動自行車也好,還是電動摩托車也好,都按規定佩戴好安全頭盔。
三、有聽眾反映其車輛因超重無法通過年審,是什么原因,應該怎么辦?
下線后當天下午市交警支隊車管所立即與該聽眾取得聯系,得知該聽眾有一輛輕型欄板貨車,現在該車的空車質量超過注冊登記時記載的整備質量技術參數標準限值1噸以上,存在“大噸小標”以及非法改裝情形,因此無法通過年審。在告知車主“大噸小標”車輛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并通報相關事故情況后,建議該聽眾盡快與車輛經銷商取得聯系,由經銷商根據車輛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整改或聯系廠家依法退換,遇有問題,可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由上述部門對經銷商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在車輛隱患得到整改,并通過年審后才能上路行駛。
編輯: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