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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金虎從司法部獲悉,為督促行政執法人員樹牢執法為民理念,提升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動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進一步走深走實,司法部日前發布《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
行為準則共10條,聚焦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執法突出問題,以及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明確的四類重點問題,在規范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行為和程序等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制度要求。
行為準則強調嚴格遵循職權法定。嚴禁無權執法、越權執法、無證執法、借證執法。嚴禁第三方服務機構、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執法。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嚴禁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變相私分、占用、挪用所收取的費用或罰沒財物。
在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應堅持平等對待當事人。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應當盡可能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嚴禁刻意差別對待當事人。嚴禁選擇性執法、任性執法。嚴禁機械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嚴禁過度執法、“一刀切”執法。
在紀律方面,行為準則強調,嚴禁以權謀私、故意刁難、吃拿卡要、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打擊報復。嚴禁從事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嚴禁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嚴禁違規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或攤派財物、要求其提供服務。嚴禁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過問案情。
編輯:程璇